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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陕西省“十三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的通知

  • 发布时间:
  • 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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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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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实施《陕西省“十三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的通知 

陕残联〔2017〕6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残疾人联合会,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9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2〕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陕政发〔2017〕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决定实施陕西省“十三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适应全省残疾人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的需要,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鼓励和引导法定就业年龄段有就业能力、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接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掌握就业技能,提升技能等级,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十三五”时期,各级各类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对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全省各级残联为10万名残疾人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确保到2018年,农村建档立卡的有培训需求的贫困残疾人都能得到至少一次以上的实用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到2020年,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系统中未就业的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都能得到一次以上的就业技能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残疾人都有机会得到一次以上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残疾人都有机会接受创业培训。残疾人职业培训合格率不低于80%,培训后的就业率不低于60%。

二、培训内容

(一)就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中新成长劳动力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以就业为导向,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各级残联挂牌的就业培训基地、农村残疾人种养殖实用技术培训基地开展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培训对象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结合本地经济、产业发展实际及残疾人培训需求,合理开发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技能培训项目。重点加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职业培训,扶持一批民间工艺和民族传统文化技艺传承人。适应“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形势,开发电子商务、微店等适合残疾人的网络就业培训项目,促进残疾人灵活就业。

(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发挥用人单位培训主体作用,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对接当地产业经济的发展,根据行业特点、自身发展和职工岗位培训需求,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其他各类培训机构,加强与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高等职业院校、中职学校的合作,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对新录用残疾职工开展岗前培训或“现代学徒制培训”,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利用自有的技术能手开展一带一的学徒培训,实现技能传承;对已在岗残疾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用人单位要完善岗前培训、转岗培训、提升培训方案,增强组织培训的积极性;要保证残疾职工在参训期间(包括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选拔集训和竞赛)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创业培训。对有培训需求、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开展提高创业能力的培训。依托培训机构,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强化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后续服务,提升残疾人创业成功率。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建设、认定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设计、开发适合残疾人创业和经营的项目,并开展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对于有创业意愿的贫困残疾人优先安排免费创业培训。

(四)实用技术培训。针对农村残疾人,重点开展种植、养殖、加工和手工编织等行业的实用技术培训,积极开发适合当地实际的培训项目,确保掌握技能。扩大中长期职业培训项目和覆盖面,着力提升培训质量,使经过培训的残疾人都能掌握一至两项实用技能。

(五)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城市就业的初高中残疾毕业生,进行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通过按比例就业年审,调查用工需求,开发工作岗位,并按照用人单位用工需求和残疾人需求组织培训,提供服务,力争培训后即上岗。

三、补贴标准

(一) 职业培训补贴

    贫困劳动力、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学生村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七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中的残疾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时间应不少于80个课时,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800元。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与培训效果、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七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2.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50课时。若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1200元给予补贴;若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且在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000元给予补贴。

3.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该项补贴仅针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的残疾毕业生。培训时间为一学期720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500元;培训时间为一学年1440个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若培训对象为农村学员或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再给予其生活费补贴。培训时间为一学期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000元;培训时间为一学年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残疾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该项补贴。企业在职残疾职工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徒制培训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技师培训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此项补贴不得与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二)贫困残疾人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允许各类合法合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针对包含残疾人的贫困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其在贫困村、乡(镇)开办培训班,就地就近培训贫困残疾人,提高参加培训的便捷性。各类合法合规教育培训机构对包含残疾人的贫困劳动力进行就业技能培训、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不受定点培训机构和最低课时规定的限制。教育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开班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和贫困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标准变化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件为准。

(三) 免费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

    全省各级残联充分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积极争取各类资金,为10万名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免费培训,实现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3万人。根据残疾人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和培训成本,合理确定培训经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原则上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标准应高于当地人社、物价部门制定的一般性职业培训费用标准。

四、资金来源

(一)就业专项资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纳入就业专项资金补贴范围,对残疾人开展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在有关专项就业扶助工程和计划中,将残疾人纳入重点扶助对象,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认真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确保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培训和服务工作。进一步创新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社会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组织提供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对残疾人减免培训费用。对于募集的资金,要加强监管,不准挪作他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残疾人职业培训列入残疾人工作重点议事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残联为主要工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支持,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大力支持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的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要建立共同推进残疾人技能水平提升培训的会商机制,制定本地区残疾人技能提升培训计划方案,推进和落实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培训就业纳入全社会范围的大培训大就业中去,保障残疾人享受普惠政策。残联要加大工作推动力度,探索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培训和就业台帐,确保有培训意愿的残疾人通过培训实现就业。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信息档案,不断完善实名制信息系统,加强实名制数据管理。

(二)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资金在残疾人职业培训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开展,确保完成培训目标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就业补助资金补贴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各级残联要建立完善鼓励残疾人自主选择有资质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或奖励政策,积极举办面向困难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免费集中培训。要结合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培训服务,进一步创新政策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管理政策。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工作经费,对师资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贴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对灵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的贫困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对参加集中培训的残疾人,原则上不得收取培训费用,并给予交通、生活必要支出补贴。

(三)加强培训监管和评估考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联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确定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任务。进一步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制度,加强培训过程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考核检查和绩效评估,加强资金监管工作,确保项目任务按时完成。

(四)加强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残疾人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创业服务。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残疾人职业健康保护,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五)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围绕吸纳残疾人就业集中的产业行业,选择现有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培训机构、就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择优确定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依托定点培训机构建设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进一步实施好残疾人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项目,逐步加大资金扶持额度和扶持覆盖面。根据残疾人的不同需求,以青壮年残疾人为重点对象,侧重盲人保健按摩、电子商务、居家就业创业等就业容量大、适合残疾人从事的行业,拓宽残疾人培训项目,丰富培训课程内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选派师资参加优质培训和研修,提高教学能力水平。各地要制定残疾人培训基地评估考核标准,建立对基地的准入、评估考核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切实制定基地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和扶持措施,培育定点机构,规范基地运行,加大资金投入,帮助改善办学条件,鼓励开展多种类型、多种形式的培训。

(六)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选拔中的激励作用,定期举办全省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市级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并给予经费支持。逐步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库和专家库,加快推进职业技能竞赛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积极鼓励和组织各地、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广泛开展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对于技能竞赛中的优秀选手,按照有关规定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授予“技术能手”称号;参加国际、全国以及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比赛获奖的,可根据要求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七)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扩大残疾人对职业培训相关政策的知晓率。加强对残疾人教育引导,树立劳动光荣、技能宝贵的理念。通过宣传身边的技能就业、技能成才的残疾人先进典型,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残疾人、重视支持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根据本计划,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并于2017年12月底前报送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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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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