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的基本概念
残疾是指由于疾病、意外伤害等各种原因所致的人体解剖结构、生理功能的异常或丧失,从而导致部分或全部丧失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能力,无法履行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功能。根据1980年世界卫生组织出版的《国际残损、残疾、残障分类》标准,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残损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人的生理、心里和解剖结构某个部位受到损害。包括:智力、心理、语言、听力、心脏、骨骼残损或畸形等。
2.残疾是指由于残损或某些疾病而导致人体某些功能的减弱或丧失,以至不能以正常的方式从事某种活动。包括:行为、听力语言、运动及各种活动残疾等。
3.残障是指由于残损或残疾而导致个人参与正常社会生活活动的障碍,影响其社会功能的正常发挥。包括:识别残障、躯体残障(无法活动、生活不能自理)、运动残障、职业残障、社交活动残障、经济自给残障等。这是残疾发生、发展的不良结局。
(二)我国残疾分类标准
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至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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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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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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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矫正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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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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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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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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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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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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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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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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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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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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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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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至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损失在61--8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3.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着),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三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 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 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
(4)发生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 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发音不清。
(7)口吃 使之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4.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5.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6.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病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7.多重残疾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三)康复的概念
康复是指采用医学、工程、心理、教育、职业和社会等各种手段,使残疾人的身体、感官、智能、精神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功能达到最佳水平,以增强自理能力,融入社会,提高生活质量。
1.康复的对象(1)残疾人(2)老年人(3)慢性非传染性病人
2康复的领域包括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方面。
3康复的途径包括机构康复、社区康复、上门服务、信息服务。
4康复的基本原则:
(1)功能康复 着眼于保存和恢复人体的功能活动,包括运动、感知、心理、语言交流、日常生活、职业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方面的能力,重视功能的检测和评估,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训练,尽可能满足残疾人和功能缺陷着对功能康复的需求。
(2)全面康复 从生理上、心理上、职业上和社会生活上进行全面的、整体的康复。
(3)融入社会 人是在社会中生活的。残疾使残疾者暂时离开社会生活的主流。康复最重要的目的是使残疾者通过功能的改善和环境条件的改善而能重返社会、融入社会,成为社会上有用的成员,重新参加社会生活,履行社会职责。
(4)提高生活质量 生活质量反映了残疾人或伤病者对日常生活各方面的能力水平和个人感受,主要反映在健康状况、职业和工作状况、经济状况、婚姻、家庭及居住环境状况等。